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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按以下分工进行:

  1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公安、工商、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后,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对于跨省、设区市重大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3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配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

  4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及时反馈县(市)、区人民政府并上报省联席会议。不能确定性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积极稳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及善后工作

  (一)非法集资性质一经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1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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