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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3.2010年底前,按照国家及省环保局统一安排部署,对重点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总量控制。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对化工、造纸等重点污染源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加强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能
  1.2009年底前,要建成市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的二期工程和万方工业区一期2.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工程,并投入稳定运行。2010年底前,建成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六县(市)也要积极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2.2008年底前,除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万方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外,全市所有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2010年底前,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六县(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并确保各项出水主要指标达标排放。
  3.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2008年底前,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达到75%以上,并按照市场化管理要求,对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改制。
  (三)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2008年底前,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划定一级、二级保护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同时,依法严肃查处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2.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企业规模,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照《重点流域规划》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提升环境监管、监控能力,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断面水质达标
  1.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确保重点污染源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对断面水质的监控,在主要河流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断面水质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污染整治任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及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防治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市建委负责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厂实现企业化、市场化改制;市发改委负责将防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力度;市财政局指导并监督计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筹措与落实;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并监督水资源合理调配,确保生态用水量及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生物防治环境污染工程;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并监督水污染防治技术科技攻关;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做好联系、协调、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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