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一般性财政补助标准问题
2007年国家和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增加35元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增加15元补助,其中市10元,各县(市)、区5元。提高后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18周岁以下人员补助标准
1.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生。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70元,市20元,县(市)、区10元。
2.18周岁以下重残和低保人员。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80元,市40元,县(市)、区30元。
(二)18周岁以上人员补助标准
1.18周岁以上重残和低保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11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10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65元,各县(市)补助剩余部分。
2.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6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5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35元,各县(市)按筹资额确定补助标准。
3.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4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3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30元,各县(市)根据筹资额确定补助标准。
4.其他参保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对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20元,各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平山、辛集两个扩权县(市),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关于个人缴费数额问题
市区个人缴费总额以2007年缴费额度为准。各县(市)、矿区筹资额可据此作相应调整。
大额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额度不变,仍由个人缴纳,其中市区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10元,市区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元。
三、关于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