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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焦政〔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县(市)区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各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投入列入公共财政的主要内容,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民族事务、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在监管执法中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直接职责部门处理,直接责任部门接到相关部门的移交通知后应立即处理相关事宜,不得推诿。
  二、进一步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5.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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