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质量和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推动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建立和完善智能调度系统,公交信息采集和发布系统,完善公交智能自动收费系统和公交门户网站,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三)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将公交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快速公交、公交专用道和公交港湾等建设项目纳入每年的城市建设投资计划,与城市建设实行“三同时”。
(四)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1.在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上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适当限制非公交车辆的通行,同时兼顾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确保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合理设置公交车辆专用信号设施,减少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2.加强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管理,建立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监控系统,对占用公交优先(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
3.减少因道路禁左和单行对公交车辆的影响,取缔公交站点前后30米和影响公交车通行的占道停车。
4.协助公交车在首末站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有序占道停放。
(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2.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每年定期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界定和计算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并给予补贴。兑现执行现已明确的公交事业减免税费政策。
3.每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审定核实后,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六)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继续实行低票价政策,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原则,科学核定和监管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对公交场站等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按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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