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
上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说明。文字说明本设区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数量及设置理由。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地理分布图。标明拟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具体位置。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汇总表及分县(市、区)设置情况表(附件1、2)。
二、关于申请人须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一)基本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附件3);
2、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说明;
3、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情况草图及说明;
4、所使用的水源说明;
5、与屠宰相关联的设施布局设计图纸(或草图);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防鼠、防蚊蝇等昆虫的方法及设施设备说明。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拟新建或改、迁建的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2、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副产品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计图纸(或草图)及建筑面积说明;
3、屠宰、急宰、肉品品质检验、副产品处理、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备设施清单及工艺说明;
4、化验设备设施清单、化验人员资质及化验能力说明;
5、冷藏冷冻设施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符合规定情况说明。
现有的和新建、改、迁建完毕后的申请人,除一次性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合格证;
7、水质检验报告(使用自备井的提供);
8、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证明。
(三)生猪定点屠宰点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拟新建或改、迁建的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2、屠宰、急宰、肉品品质检验、副产品处理、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主要工具、建筑设施、工艺说明;
现有的和改、迁建完毕的申请人,除一次性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文件:
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合格证;
4、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
三、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查要点及处理
(一)书面审查要点及处理
1、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
2、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是否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4、是否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厂或点条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未建厂、点的申请人,在征求畜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做出准予建厂、点的决定。
对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充齐全的;
2、申请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不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
4、建筑设施布局、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
5、建筑设施、设备与其设计屠宰能力不适应的;
6、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
7、无害化处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8、合格的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数量与生产能力不适应的;
9、化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10、申请材料系伪造、变造的。
(二)现场考察要点及处理
现场考察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附件7、8)的要求进行,着重考察屠宰厂、点地理位置、厂区设施布局和设备等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设计图纸及说明一致;屠宰、肉检、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处理等生产工艺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一致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和污染物处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
对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所列项目要求的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有条件或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按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条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