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链,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市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划,物资管理、供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回收利用行业管理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应当符合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