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请示的通知
(渝办发〔2008〕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
(渝民文〔2008〕128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市政府:
2000年,我市建立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定期增长制度,社会反映良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3号)规定,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