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应在批准矿井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和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方案抄报我委;在批准矿井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和煤矿企业申报资料报我委备案,取得备案批复后方可开展设计工作;采区接替设计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和开采设计抄报我委。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改建方案、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开工备案单位报备,出具回执后方可开工建设。回执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汇总,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有关数据报我委。
(三)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将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按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622号)有关规定,定期向我委报送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生产技术档案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6〕326号)有关规定,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交换图等技术资料。
(四)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应按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施工、监理实施计划,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加强项目管理,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严禁建设期内组织煤炭生产。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针对专家审查意见,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做好矿区内老窑、采空区以及含水层的积水情况调查和核实工作。同时,加强矿井建设日常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施工中确因资源赋存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开采设计进行修改的,应重新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和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施工期内完成建设,应提前30天向开工备案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六、煤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改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有关规定,做好联合试运转和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采区接替技术改造项目中,接替的采区应在原有生产采区(系统)资源已近采完,并在一年内实施关闭的前提下,按实际施工期可开工建设;接替采区在联合试运转前,原有采区(系统)未利用井(硐)口实施永久性关闭。
七、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在近期内对已审批的改建项目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予以撤消,符合规定的项目列出明细表,于2009年1月1日前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将清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清理意见报送我委能源处。同时按《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622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工作进度通报制度,以便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衔接工作。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及时给予撤消,立即下达停止建设指令,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直至修改、完善等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