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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规范煤矿改建的条件和程序,提高煤矿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改建项目范畴

  本通知所指的煤矿改建项目是合法生产矿井为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对生产系统部分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为稳定现有生产规模和保持正常接续,由一水平向下一水平转移、一采区接替另一采区,不提高煤矿原有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含以下3种类型:

  (一)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指通过对现有生产矿井部分生产系统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必要的井巷工程改造、设备更新以及配套相关设施,进一步完善矿井生产系统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建项目。

  (二)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是指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的资源已近采完,在利用原有全部或部分井口及其生产系统进行降水平或水平延伸开采,其主要生产系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改建项目。

  (三)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是指生产矿井的现有生产采区资源已近采完,且已无利用价值,需在采矿许可范围内重新布置新的采区(生产系统)作为矿井的接替生产采区,不再利用其原有井口,主要生产系统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改建项目。

  二、实施改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煤矿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不得出现新建、扩建、资源整合、联合改造等项目并存。

  (三)煤矿现有生产规模和技术改造后的各生产环节符合现行煤炭产业政策。

  (四)属于采区接替改建项目还应符合我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我委批准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编制的年度煤炭开发建设项目计划。

  三、改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改建方案和开采设计审查应采取专家会审形式。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选聘我省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库,同时还应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3类专业人员。会审实行属地(单位)回避制度。

  (二)审批及报备事项规定如下:

  1、矿井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审批,并抄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开工备案回执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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