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审批机关审批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三)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五)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六)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七)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八)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九)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十)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十一)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十二)编号:15位数。
第一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山东省;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市地级,2~7位数县级;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如137011210000290为例。按照数字排序第一位数1为山东省;第2-7位数370112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第8位数1为高等专科学校;第9-14位数000029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0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重要措施,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