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鲁教职字〔2008〕12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
  (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三、各市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填写《民办学校备案表》(附件1)和《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2008年12月底前报送到我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高其 联系电话:0531-81916551),届时各市教育局按照实际换发学校数量向我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取办学许可证。同时要将有关内容公布在各市教育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中,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