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