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向列入省发展重点的造船及配套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造船及配套企业上市,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造船及配套企业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世界知名大企业集团、研发设计机构、有关高校联合建立行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打造产学研联盟和技术合作服务平台。鼓励设立外商投资船舶设计研发中心,积极承接船舶设计、船舶制造服务外包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造船及配套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机电设备进口贴息政策。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列为省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支撑重大专项,科技部门给予优先重点扶持。信息产业部门重点支持船舶工业设立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中心,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积极运用国家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政策,加快船舶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促进人才建设和产学研联合。发挥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创建校(科)企合作平台,推进专业人才培养和产学研联合。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造船专业,支持造船企业与省内有关高校、职业院校共同建立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支持校企合作培养造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人才。“泰山学者”工程建设,向造船及配套企业倾斜。建立船舶工业专家库,建设高素质技术人才队伍。
(六)强化管理协调服务,合力推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协调服务工作力度,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国防科工、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教育、建设、信息产业、外经贸、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环保、统计、工商、地税、国税、质监、人民银行、银监、海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船舶工业发展。青岛、烟台、威海等造船企业集中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部门制定土地和海域使用规划、城镇规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时,要优先考虑造船业发展需求。科技部门要对船舶工业自主创新开发、重点产品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等给以重点支持。信息产业部门要支持船舶工业提升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促进船舶工业与信息化的融合。外经贸部门要将造船及船用设备项目列为重点行业,优先做好造船及船舶配套技术引进和招商引资工作。环保部门要对船舶工业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优先办理。统计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船舶工业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在企业登记方面开展预约服务,并对重点企业登记准入、改组改制等提供便利,指导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税务部门要落实船舶工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提供相关的税法和政策咨询服务。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船舶工业实施名牌战略,推进船舶工业标准化、计量工作。国防科工部门要加强船舶工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船舶工业列入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范围,加大对船舶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金融创新和银企合作,对优质企业开展信用保函等业务;根据造船合同或设备购买合同,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预付款抵押等方式扩大信贷融资额度;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汇管理、贸易结算等方面的风险规避功能,引导和帮助造船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积极开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拓展船舶抵押或船台(坞)、龙门吊等大型设备抵押业务。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登记措施,提高融资办法的可操作性,有效降低船舶评估费用,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开展合资修造船企业试航船舶的临时登记工作,并在船舶监管和验船质量管理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海关要支持有条件的造船及配套企业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支持造船及配套企业设立自用型备料保税仓库存储进口料件和零部件。检验检疫部门要大力推行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优先对船舶工业企业实施“无纸通关”,简化检验检疫审批手续,加强进口检验监管和出口重点帮扶,为船舶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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