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开工作时限
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工作应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
四、分开工作步骤
(一)开展专项自查。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整规(信用)办)组织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情况专项自查摸底,于2008年12月15日前《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商业处(拍卖)、中小企业处(担保)、省信用办(信用)。
(二)制定分开方案。对尚未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四分开”的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整规(信用)办)要督促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规定的分开内容、标准、步骤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分开工作具体方案,依法签订分开协议,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分开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分开协议应明确分开时限、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中介组织改制后新的发起人(合伙人)人选等各事项。分开方案应报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和省经贸委相关处室备案。
(三)2009年6月10日前,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整规(信用)办)将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分开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及《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和省经贸委。
(四)2009年6月20日前,省经贸委对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的分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
五、分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组织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规范管理,严肃纪律。要督促未分开的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挂靠的政府部门(含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分开方案、协议,做好资产的界定和处置,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妥善安排人员分流,办理人员安置等有关手续。分开后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及时到各级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曾进行过脱钩改制工作的单位,要对照“全面分开、彻底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核实,认真进行“回头看”,切实做到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彻底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