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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及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责成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他监督方式责令其纠正,或者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视情节要求其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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