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九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9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