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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不能出席和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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