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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200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三、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四、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不能出席和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五、删去第七条。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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