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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正)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省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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