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也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