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也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
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四款:“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五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