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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我省水系河流众多,水资源丰富。全省6大水系有主要江河干流68条,高原湖泊30多个,水库5400多座,开发利用水运潜力巨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运开发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水运特别是库区航运发展,全省河道总里程达14200公里,拥有各类船舶32000余艘(其中,库区拥有船舶2300余艘)。水运建设的逐步加强,有效改善了当地群众的出行条件,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水利水电开发建设的逐步加快,在珠江、澜沧江和金沙江流域先后形成了鲁布革、天生桥、漫湾、大朝山、小湾、糯扎渡、景洪、溪洛渡、向家坝等一批适合开发航运的库区,库区水运发展条件正进一步改善。

  与此同时,我省境内6大水系河流均属上游和源头山区河流,点多面广,多数库区水深浪高,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地区由于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库区农用、自用船只违章营运,非法载客现象严重,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库区水运安全、有序、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库区航运是当地群众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库区群众的便捷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是做好“三个服务”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措施,扎实做好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库区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维护库区水上交通安全是各地、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水利、水电、交通、安监、国防科工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协调会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水利、电站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库区水情变化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库区下游海事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水情变化信息,确保下游航运安全。要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规定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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