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奶粉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鄂价电[2008]29号 2008年9月20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奶粉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2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武汉市及省内中等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奶粉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加强对奶粉市场零售价格和原料奶收购价格的实时监测。省局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认真落实婴幼儿奶粉价格应急日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223号),规范原料奶收购价格秩序,防止原料奶价格大起大落。根据我省婴幼儿奶粉市场及价格变动情况,省局将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提出启动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奶粉市场价格巡查,重点检查婴幼儿奶粉价格。对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变相涨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