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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8]24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价农工[2005]203号)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局已通过正式文件(不含《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制定、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且价格继续有效的药品(包括国家发改委已制定公布,我局已通过正式文件转发的药品价格),不需要重新申报价格备案,省物价局也不再为企业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文件。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也不得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证明文件。

  三、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我局申报价格,并办理价格审批手续,我局负责出具价格证明文件并挂网公示。

  (一)国家和我局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

  (二)国家和我局已通过正式文件制定公布同一品种不同剂型或规格的价格,而企业申报的剂型或规格的价格国家和我局尚未制定公布,需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核定公布价格的。

  四、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零售价格。医疗机构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仍按《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145号)规定执行。

  五、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与监管,便于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正确区分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价格形式,我局仍需对企业申报的药品进行价格形式确认。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可通过我局网站了解查询药品的价格形式和相关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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