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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8]27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作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作价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作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合理的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管理,规范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凡湖北省境内发生的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对象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合法资质及行政许可手续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其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作价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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