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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鄂价费[2008]265号 2008年11月27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的管理,严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纪律,做好收费年审工作,规范年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要严格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158号)的规定执行;实行收费许可证备案管理的范围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239号)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和实行收费许可证备案管理。
  二、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7]1号)规定的范围、方法、程序、内容等认真开展年审工作,做好年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善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的收取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的收费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它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以及纳入收费许可证备案管理的服务性收费进行年审时,不得收取年度审验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也不得收取年度审验费。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收费行为。年度审验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在鄂价费[2007]1号文件规定的幅度以内。收取年度审验费时,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应予以减免;对一些收费金额较大的单位,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收费收入、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交通部门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只能收取50元的审验费。对政府性基金、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各种收费收入以及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均不得收取年度审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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