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支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旅游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让参与旅游特色村开发建设的乡村旅游景点、食宿接待和乡村旅游商品生产、设计、经营单位,平等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乡村旅游的开发和经营,享受旅游小镇的同等政策。同时,要积极清理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减轻乡村旅游企业和经营者负担。在证照办理上,给予优先办理相关证照,减化办证手续,提高办证速度,符合政策的要减低收费标准。
(四)加大投融资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乡村旅游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和市场宣传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投资引导作用。为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从2008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旅游特色村规划补助、基础建设项目补助和市场营销等,以发挥政府引导性资金投入带动作用,调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专项扶持乡村旅游的发展。
各地要鼓励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鼓励农民集资入股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司+农户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大企业参与投资开发,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各地要加强对农户和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担保支持,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或贴息;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探索成立针对经营乡村旅游的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大面向农户的小额贷款和中小旅游企业贷款的信贷支持;应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完善信贷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依法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门票权质押等担保形式,方便企业获得贷款,扩大融资规模。
(五)开展试点工作
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要全面动员、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资源条件、地理区位和市场发展潜力,按照保护提升、开发建设、规划准备3种建设类型进行资源普查。各级旅游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首先选择一批乡村旅游资源禀赋高、基础条件好、市场需求旺、资金和人才比较有保障、具有一定开发规模的地区作为试点,联合相关部门,优先开展乡村旅游试点建设,积累经验,总结推广,分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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