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乡村旅游的规范管理
旅游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组织实施相关评定工作,要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各地要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环境、接待设施和设备、接待服务和经营管理等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施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统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科学统计水平。公安、工商、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安全、物价、市场秩序、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重点加强诚信经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六)着力培养乡村旅游人才
各地要重点开展对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各级劳动、教育、农业、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人才培养纳入计划,通过送教上门、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力争全省每年培训1万名乡村旅游从业人员,重点提高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乡土文化讲解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加强对当地干部和业主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管理、促销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和统筹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的组织、筹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发挥部门职能加大对乡村旅游建设的扶持力度,形成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强大合力。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形成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和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统筹当地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协调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问题。乡村旅游建设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
发展乡村旅游,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交通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问题;建设等部门要指导旅游特色村房屋外表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全面推进旅游村镇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及周边的环境治理;扶贫部门安排的相关扶贫项目和资金要对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予以倾斜,推动扶贫资金与乡村旅游开发项目挂钩;农业部门要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指导、扶持和培育主导产业,建设生态农业,推进村容整洁,优先扶持乡村旅游点沼气项目建设;林业、水利、电力、通信、广电和信息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旅游点的生态环境、饮用水、供电、通信等建设。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