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5、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本实施意见下发前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以及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确定保障办法,可组织和引导其按照本意见参保,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
(二)医疗保险。在城镇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缴纳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已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失业保险。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