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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年满60周岁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如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挂钩,当期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应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随保障水平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一般个人负担不超过30%、政府负担不低于30%,具体负担比例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抵缴。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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