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碧水蓝天工程,加快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污水截流、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工程建设,使城镇面貌努力达到碧水蓝天、城绿景秀的目标。高度重视绿色环保,加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力度,保证城镇大气污染指数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标。
推进绿化净化工程,把小区绿化达标作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绿化建设,抓好单位绿化、庭院美化、门前净化及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工作。城区新建道路应当确保建设一条,绿化一条;建设一条,美化一条。以创建园林城镇为抓手,在巩固主次干道卫生保洁的同时,着力改善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秩序。
(六)配套城镇基础设施。
要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作为创建园林城镇的重要内容,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增强城镇的总体功能和承载水平。完善城镇道路、供排水、燃气等设施建设,提倡优先发展城镇公共交通。
四、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创建工作。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是一项长期的、全局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创建园林城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搞好区域间、行业间、部门间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形成创建园林城镇的工作合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创建园林城镇的总体目标,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园林城镇创建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在市政设施投入上给予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在分配市政设施维护经费上要给予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适当倾斜。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倡导生态理念,亲自抓好创建工作的协调调度与督查落实,真正做到常抓不懈,真抓实干,扎实推进。被评为国家、自治区园林城镇的,自治区政府将给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广辟渠道,加大投入。
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方筹资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突破园林城市建设由政府包办的模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投资兴办园林绿化事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小型公园,支持个人冠名认养树木。对有收益的园林建设项目,努力开辟和扩大融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推进股份制等市场运作方式,形成多方筹资、合作建设的新模式。通过宣传和引导,鼓励动员园林绿化企业、苗木生产企业扩大城镇苗木基地建设,特别要结合城镇生态林带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建设大型苗木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