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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实施意见(试行)

  2.讲究特色,提升绿化品位。充分利用我区山水资源丰富的特有条件,坚持“求真、求美、求特、求雅”,打造城镇绿化的个性品牌。突出植物造景以绿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绿化理念,使绿化植物群落层次分明。在绿化建设过程中,要把建筑小品、城镇雕塑作为重要内容,与当地历史文化相融合,赋予绿地建设人性化内容,丰富城镇绿化的韵味和品味。
  3.遵循科学规律,建设节约型园林城市(县城)。要按照生态发展和建设的科学规律,坚持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保护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要因地制宜地利用本地树种、草种绿化环境,突出地域绿化特色。避免急功近利,盲目追求建设所谓的“森林城市”,防止大量引进外来植物,移种大树、古树等高价造绿、铺张浪费的现象,使城镇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发挥应有的作用。
  4.全民参与,拓展绿色空间。以每年三月份的“植树节”为依托,广泛发动,全民参与,深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全方位拓展城镇绿色空间,义务植树地点应尽量安排在城镇近郊,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50~75%。
  5.发展绿化产业,提高自给率。积极参与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绿化苗圃和绿化基地,逐步实现植树造林管理养护规范化,提高苗木自给率,力争到2015年城镇各项绿化工程所有苗木自给率达30~40%。
  (四)加强城镇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1.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遵循“重在保护、合理开发”的方针,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落实具体保护措施,保留原有历史文化古迹的历史信息,保存完整的历史脉络和风貌,展示城镇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体现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
  2.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在城镇开发建设中,要有效保护原有树木,特别要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档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有力措施,严禁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成果,做好古树名木的复壮、病虫害防治措施,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发挥古树名木的良好景观特征;在道路改造过程中,反对盲目地大规模更换树种和绿地改造,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道路树木,坚决查处侵占、毁坏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等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
  3.实施城镇景观工程。加大城区小广场、绿地、停车场建设。开展街容街貌特别是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达到路平、灯亮、整洁、美化的效果,不断增强城镇夜间景观效果。集绿化、美化、亮化于一体,抓好街景设计,提升城镇品质。
  (五)完善绿色城镇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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