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道路,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相协调。因地制宜,开拓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实施城镇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提高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城镇绿化、环保、基础设施等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将2~3个地(市)所在地城镇建成自治区园林城市(镇)。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20~35%、 23~38%和4~9平方米;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达到20~90%和60~75%,新建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率在20~35%,旧城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 20~30%,基本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科学,景观保护严格,绿化系统完整,市政设施齐全的建设格局。
力争用5-8年的时间将全区15%的县城建成自治区园林县城。县城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18~28%、20~33%、3~8平方米和2~5平方米以上。县城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20~85%和50~70%以上,基本形成组织管理健全,规划设计合理,景观保护有力,绿化系统完善,市政设施配套的建设格局。
三、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
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整合城镇自然人文资源,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批准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严格执行。运用规划指导城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确保城镇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
(二)加快城镇绿化管理立法进程。
自治区建设厅应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加快研究制订《西藏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指导全区城镇绿化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城镇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城镇绿地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护城镇绿化成果。
(三)完善城镇绿地建设。
1.多管齐下,增加城镇绿量。通过规划扩绿、见缝插绿等途径,保持城镇各项园林绿化指标逐年增长,建立稳定均衡的城镇绿化系统。规划建设游憩公园、湿地公园、生产绿地,把湿地、山水、田园等绿色生态资源与人工绿化融为一体。城镇各新区、居住小区绿化要发挥规划起点高的优势,发展绿化建设,充分体现生态化、人性化的先进理念,在园林城镇建设中发挥样板和示范作用。老城区改造要留出足够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一批大小适宜、分布均匀、便民实用的公共绿地,提升城区居民的绿色空间拥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