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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实施意见(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实施意见(试行)
(藏政发[2008]73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改善城镇生态功能,优化城镇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就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就是落实以人为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是构建“和谐西藏、平安西藏、小康西藏”的重要环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就是充分利用山、江、河、湖泊、城等自然人文资源,全面提高城镇绿化规划和管理水平,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美化人居环境,不断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位,突出西藏高原特色园林城镇的风采。
  (三)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是保护城镇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具体措施。我区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保护城镇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城镇注重工程建设,轻视配套建设;关注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没有很好地把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存在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不完善,规划设计不科学,景观保护不得力,绿化系统不完整,市政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各级政府要以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为切入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城镇生态环境,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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