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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人所属人员的,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三章 评标专家与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选任条件、并承担评标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标专家由专家库设立单位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选任。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评标专家因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解聘。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处罚的,不能聘为评标专家,已聘为评标专家的应当解聘。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获得劳务报酬;

  (四)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评标;

  (二)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受聘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四)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五)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库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其评标工作及信用情况予以记载。

  专家库设立单位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受聘专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它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不得在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评标专家需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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