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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与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承担行政监督职责,或承担行政监督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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