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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22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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