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报告,配合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6、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对流动人口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行单独登记。实行暂住证“一证通”制度,流动人口在本省申领暂住证后,在省内流动变更暂住地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新住地公安派出所对原证进行核验。
27、大力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由政府牵头建立“综合采集、集中管理、共享应用”的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网,加快建设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流动育龄妇女、流浪乞讨人员、流动党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工作直接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组织、中介、房屋出租户、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三、组织领导
28、切实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市、区县、街镇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设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领导机构,其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公安机关,市、区县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联合办公,组成组织、协调和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并落实专门经费。要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修改有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法规规章,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29、创新地区及部门之间的协作模式。要加强与流入我市人员较多的流出地政府的沟通与合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本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切实为流动人口在本地生活、就业等提供良好环境。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配合、促进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积极探索“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新模式,逐步形成部门之间配合密切、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体制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