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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积极推进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对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居住地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一经发现,要及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22、加快构建流动人口网上跟踪管理机制。以强化人、物、事件、组织、时空等治安信息要素管控为抓手,加快推进公安警务综合系统(平台)建设,完善整合人员、案(事)件、车辆、物品等相关信息系统,通过网上传递、碰撞比对、自动报警、统计分析,掌握流动人口的活动轨迹和动态,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与人员流入我市重点地区的协作交流,逐步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五)积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信息化建设

  23、充分发挥居(村)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居(村)组织体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居(村)在治安防范、矛盾调处、资源分配中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居(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流动人口空间转移和心理回归的同步衔接。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流动人口达1000人以上的街(镇)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达500人以上的居(村)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村民)自治,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居(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增强流动人口的新市民意识,强化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

  24、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街(镇)基层政权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做好工作,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参与当地有关活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工会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帮助他们签订好劳动合同,主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为依托,在就业、维权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通过“流动妇女(儿童)之家”、“平安家园”等公益平台以及“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主动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信息、咨询、维权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流入地和流出地人民武装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掌握流动人口中的民兵预备役和适龄服役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共同搞好管理。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成立治保、人民调解机构和有关协会,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化解矛盾、扶危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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