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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加快解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流动人口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别要加快推进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矿山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将之作为发放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根据流动人口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多渠道解决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流动人口流动就业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流动人口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与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对流动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流动人口和用工单位投保流动人口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12、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暂(居)住证办理、人才(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要登记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摸清流动党员、团员底数。各级基层党、团组织要积极吸收和组织流动党员、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他们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在街道、镇和各类园区建立党员服务中心,在城市社区和行政村、

  集贸市场、商务楼宇等建立党员服务站,积极构建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加强流动党员、团员信息化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优秀团员推优入党、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使用管理以及流动党员管理软件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积极构建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要切实保障党员、团员民主权利,落实各项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帮助流动党员、团员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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