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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200 年宁波市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核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所属行业

 

用电

户号

 

法定

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和单位产品电耗

 

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节能办审核意见

 

 

市节能办审核意见

 

 



  附件4.各地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实施差别电价企业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目前主要生产情况(规模、主要产品、耗能设备、能耗)

拟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实施的其他淘汰政策计划内容(关停、搬迁、改造等

备注

限制类

淘汰类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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