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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第十条 烧碱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黄磷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第十二条 水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其它水泥生产线。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每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按年度认定通知要求,开展对执行差别电价行业内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甄别、上报工作。对有疑义的企业,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界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在汇总确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结果进行抽样核查,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提交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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