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黄磷行业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八、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附件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别电价政策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杭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