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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黄磷行业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八、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附件2 :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别电价政策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杭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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