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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确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实施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限制类行业。(见附件1)
  (二)《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八个实施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限制类行业。(见附件2)
  四、工作程序
  (一)认定上报
  实施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区域、产业布局特点,排摸本地区高耗能淘汰类产业的企业,提出拟实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填报有关表格,见附件3、4),经核实后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并上报市节能办(市经委),市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甄别、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经贸委确认。
  (二)制定专项政策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差别电价实施要求,可制定出台本地相关行业淘汰落后和差别电价实施方案及专项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节能办应加强督查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严格执法,确保程序到位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差别电价过程中,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依据,严格执行审核、公示、书面告知等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加强对拟实施企业的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拟实施差别电价企业的名单及时在市级有关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宣传教育,同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差别电价征收管理
  1.差别电价的征收
  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差别电价政策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审核上报的企业,市节能办每年组织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工作。宁波电业局和县(市)区供电局根据省经贸委公布确定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宁波电业局每年度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统一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并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差别电价收取情况报送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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