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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牵头组织制订的《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
(市经委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做好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工业结构性、素质性问题比较突出,经营方式还很粗放,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高,存在一些高耗能落后产能,部分高耗能产业有盲目发展现象,节能降耗形势严峻。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利用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抑制高耗能产业低水平发展,推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高耗能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实现高耗能落后产能企业的“四个一批”,即一批企业改造升级、一批企业转产转型、一批企业兼并重组、一批企业退出市场,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三、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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