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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七)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工商、环保、税收、卫生、国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经营业主提供服务。
  (八)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应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明确禁止、限制开发的行政区域,加强日常监测。海洋渔业部门应对以海上、水上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活动。质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标准,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
  (九)开展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建设,经营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区别对待环境敏感区域和非敏感区域等不同情况,采取有控有保、灵活审慎的方法,做好相关工作。
  (十)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点)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紧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农办、旅游等有关部门。
  (十一)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把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服务。
  (十二)镇(乡、街道)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的登记备案制度。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镇(乡、街道),应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服务机构,落实专门人员。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承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职能。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应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经民政或工商部门审核后,依法登记,纳入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
  (十四)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自律、市场拓展、培训交流以及为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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