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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甬政办发〔2008〕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根据《关于加快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07〕23号)精神,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实现我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规划,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序发展
  (一)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要坚持“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市、县两级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要求,高起点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农家乐休闲旅游规划编制必须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意见,明确禁止、限制和鼓励开发区域,实现规划引导,有序开发目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
  (三)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设立和布局应符合规划要求,依托不同的资源区位优势,充分挖掘地方文化,体现地方民俗特色。鼓励各地依托优势产业发展多种模式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适当集中,成片连线发展,形成产业集群优势。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坚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和谐发展。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
  二、落实责任,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管理服务体系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或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贯彻执行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政策措施的制定及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农家乐休闲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六)市、县两级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划编制、论证,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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