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重点耗能设备或装置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2.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近2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后3年节能减排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3.单位产品对标能耗水平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或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近2年节能、清洁生产投入资金年均增长10%以上;
5.计量统计标准规范。
(五)公共技术服务示范企业
1.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且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中介担保、科技咨询、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
2.上年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数量在100家以上,或年服务人次在3000人次以上;
3.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数量、质量、能力等居全市同行前5位。
从事研发设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
五、申报、认定、公布
(一)组织申报。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有关申报信息;企业向属地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企业不得同时申报综合性示范企业和专项性示范企业;如申报专项性示范企业的,最多可同时申报两类。企业可选择集团公司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申报,但不能有多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申报。已获专项性示范企业称号的,可从下一年度起升级申报综合性示范企业。
(二)审核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分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三)公示公布。市经委在市主要媒体和市经委网站(www.nbec.gov.cn)上公示示范企业的建议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发文认定公布。
六、扶持和管理
(一)市财政各类扶持资金,以及土地、资金、水电、教育培训等资源,优先向示范企业倾斜。
(二)设立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奖励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2400万元,共5年,实行滚动使用。对综合性示范企业和专项性示范企业,每家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3的比例分担奖金。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创业创新活动。
(三)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第一次获得各类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先给予50%的奖励资金。3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复评合格的,继续给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5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