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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牵头组织制订的《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市经委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为扎实推进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着力培育一批在科技自主创新、发展经营模式创新、节能减排等各领域绩效显著、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创业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企业”),加速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创”示范企业类型及培育目标
  (一)“两创”示范企业类型
  1.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
  2.专项性示范企业。
  (二)“两创”示范企业培育目标
  到2012年,全市培育形成500家创新能力强、发展态势好、管理方式新等各具特色的“两创”示范企业。其中:
  1.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50家。
  2.专项性示范企业450家:(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00家;(2)模式创新示范企业25家;(3)创业发展示范企业50家;(4)节能减排示范企业50家;(5)公共技术服务示范企业25家。
  根据今后实际培育发展情况,上述两类示范企业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二、“两创”示范企业申报资格条件
  (一)原则上应属于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五大重点优势产业和五大新兴产业;
  (二)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三)在申报及考核期内实现盈利;
  (四)在申报的前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三、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备条件
  1.主导产品产销规模居全市同行前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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